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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杜XX与曲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杜XX,男,生于1955年12月23日。被告曲XX,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曲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XX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审判长  王兴武审判员  李 豹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