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樊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5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