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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文艺与张友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文艺,张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艺。被执行人:张友发(化名陈浩元)。申请执行人张文艺与被执行人张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友发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友发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诉讼费1350元。2015年3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友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诉讼费13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友发在上海市青浦区福定路288弄129号801室有一套预告登记的房子。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张文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过财产保全,轮候查封了该房产。被执行人张友发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