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文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1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金文成,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文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8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金文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五千二百二十五元二角八分;二、被告金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间的垃圾清运费一百二十元、公区照明费四百八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金文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文成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