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涂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涂某,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千烽村5组050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5909150022。委托代理人罗锦,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易某,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丰火台村5组050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309201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审 判 长 闫志辉审 判 员 罗 云审 判 员 龙谦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