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邢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邢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邢某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某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