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陈仍尔、刘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仍尔,刘开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联社理事长。被告陈仍尔,女,汉族,住唐县。被告刘开等,男,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仍尔、刘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