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昭政等141人与汪贤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政,汪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昭政等141人。被执行人:汪贤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刑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贤文价值66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