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陆飞,翟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女,汉族。被执行人:陆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向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其与被执行人陆飞、翟向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已经作出(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0889号执行证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飞、翟向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飞、翟向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