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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中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武其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