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永强、陈青、何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诉讼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杨晓鲁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