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敏岳与翁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岳,翁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岳。被执行人翁顺华。申请执行人陈敏岳与被执行人翁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翁顺华价值人民币2787484元(其中本金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400元和执行费59084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英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