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唐晓辉与马金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辉,马金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唐晓辉,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良,男,满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文,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辉诉被告马金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马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晓辉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