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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正钊与孙荣将、王福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钊,孙荣将,王福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王正钊,农民。被告孙荣将,农民。被告王福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钊与被告孙荣将、王福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正钊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