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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学平与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平,曹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平。被执行人曹学义。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学义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