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锋,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7减半收取21253.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审判员 单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