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守美与蚌埠皖投融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美,蚌埠皖投融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84-1号原告:王守美,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皖投融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守美诉被告蚌埠皖投融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