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山保字第8号 申请人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申请人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已将xx元存入本院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保全保证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的财产。 申请人深圳市永鑫旺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宏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