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明辉与陶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辉,陶合山,徐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辉,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卢平,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合山,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佟丹丹,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明辉,现住绥化市。上诉人赵明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平、被上诉人陶合山及及委托代理人佟丹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明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