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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庄后新与黄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后新,黄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庄后新,个体工商户。被告黄争,工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后新诉被告黄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向原告庄后新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庄后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