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法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申请人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拖欠货款218,076.89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生产纸箱的全部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拖欠申请人庆安昊泰包装品有限公司货款218,076.89元早已到期。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黑龙江铁力市双丰双腾纸箱厂所有的生产纸箱的全部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抵债等。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