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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尚智民与李九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智民,李九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尚智民,男。被执行人李九零,男。申请执行人尚智民与被执行人李九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尚智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九零赔偿他医疗等费用17024.32元,并负担诉讼费350元,共计17374.3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咸民终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九零赔偿申请人尚智民医疗等各项费用19024.32元,并负担诉讼费350元,共计19374.32元。本院以(2013)长执字第00236号案执行2000元兑付申请人,下余17374.32元未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九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九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7374.32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尚智民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