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20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黄辰玥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同意变更婚生女黄辰玥的抚养权,但本人生活困难,且黄辰玥抚养权归被告时,原告每月仅负担200元,故本人同意负担抚养费200元。经审理查明,黄辰玥系陈某与黄某之女,黄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婚生女黄辰玥随黄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10元,日后黄辰玥住院费用及学费(全日制)凭发票各半负担。2012年12月26日,黄辰玥以原约定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其生活实际所需为由,诉至法院,主张生活费增加为每月600元,医疗费、教育费仍按原调解协议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就该案作出(2013)泰海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每月给付黄辰玥生活费200元。现陈某以黄某不履行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为由,涉讼来院。另查明,黄辰玥于2002年8月31日出生,现就读于泰州市智堡中学初中一年级;黄某再婚后又育一女。庭审中,原告陈某述称,被告父母已将婚生女黄辰玥送至原告处;被告黄某述称,其目前并无工作,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更多的抚养费用;黄辰玥提交书面陈述资料称,其愿随母亲陈某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以及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陈某主张变更婚生女黄辰玥之抚养关系,被告黄某对此不持异议,黄辰玥亦表示同意随原告陈某生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原告陈某主张婚生女黄辰玥之抚养费用,应综合黄辰玥实际生活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黄辰玥现就读于智堡中学初中一年级,生活、教育支出增加系客观事实,但考虑到被告黄某现并无稳定收入,且另有一幼女需要其抚养的客观事实,本院酌定黄辰玥的抚养费用为400元。原告陈某主张被告黄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抗辩其生活困难,此并不能构成其不承担黄辰玥抚养费用的充分理由,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黄辰玥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黄某从2015年5月起按月给付黄辰玥抚养费人民币4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迳交原告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妮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