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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殷俊与王玉琼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王玉琼,刘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铜盐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殷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殷季侠(殷俊之父),男,193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琼,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郑山鸽,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铜盐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X2201318-7。代表人王玉琼,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铜盐厂厂长。原告殷俊与被告王玉琼、刘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铜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交纳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