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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靖南诉被告李艳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死亡。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的775.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