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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罗展鹏与陈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展鹏,陈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罗展鹏被执行人陈利花申请执行人罗展鹏与被执行人陈利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未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利花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