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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致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