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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二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140-2号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加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志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邸耐秋,该公司职员。第三人:王立波,男,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波项目经理部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田亚茹,女,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东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协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5元,减半收取10847.5元,由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 军代理审判员  王东竹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书 记 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