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与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王友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昊迪货运托运部,王友明,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沙坪坝区昊迪货运托运部,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2-17号,工商注册号渝沙500106600225104。经营者王林华,男,1961年7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景竑,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友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钧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4496-6。法定代表江禹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宪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3号附7号29-9,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212260314,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诉被告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王友明公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沙坪坝区吴迪货运托运部负担。审判员 何大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