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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孟健与郝连峰、张富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24号原告田孟健,住扶沟县。被告郝连峰,住扶沟县。被告张富疆,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孟健诉被告郝连峰、张富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孟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郝连峰位于扶沟县金海花苑36栋楼1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孟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连峰位于扶沟县金海花苑36栋楼1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查封期间,被告郝连峰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张晓峰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