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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井刚与李伟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刚,李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刚,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李伟东,男性,汉族,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李井刚申请李伟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50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伟东应支付申请人李井刚案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审 判 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健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