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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江忠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华,江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王清华,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忠华,男,1970年1月4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映秋,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华与被告江忠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清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清华负担。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