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