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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梅诉与被告曾宪伦、韦美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梅,曾宪伦,韦美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梁梅。被告曾宪伦。被告韦美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梅诉与被告曾宪伦、韦美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梅以被告曾宪伦、韦美计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娈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覃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