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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骆立善、黎章明等与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骆立善,原告黎章明。原告李琼初。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骆立善。被告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一栋8楼。被告田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址田东县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韦忠昀,该办公室主任。原告骆立善、黎章明、李琼初与被告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需时间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骆立善、黎章明、李琼初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立善、黎章明、李琼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骆立善、黎章明、李琼初负担。审判员 林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