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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生海与丁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生海,丁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程生海,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丁晓军,男,汉族,现年30岁,文化程度不详,奇台县人,现下落不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生海与被告丁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生海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生海撤回对被告丁晓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程生海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