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梁新坤、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梁新坤,司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梁新坤,系宝丰县酒厂职工。被执行人司季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梁新坤、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司季红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新坤、司季红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司季红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郭 克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