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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梁新坤、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梁新坤,司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梁新坤,系宝丰县酒厂职工。被执行人司季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梁新坤、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司季红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新坤、司季红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司季红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郭 克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