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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任学杰,郝兰英社会抚养费征收议案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学杰,郝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汤素环,颍东区袁寨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任学杰,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兰英,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任学杰、郝兰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任学杰、郝兰英缴纳社会抚养费6076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