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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强明媚、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惠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明媚,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惠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强明媚,女,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709254860,住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北路263-12号301室。委托代理人杨俊,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773号。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飚、陈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宜兴市惠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下漳花园337-343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明媚与被告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惠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明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强明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明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5元(免交)。审 判 长  孙梦侠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