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与张祥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张祥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解书英,女,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张祥武,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书英,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静文,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迪,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娟,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祥文,男,5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与被告张祥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书英、张祥武、王书英、张静文、张迪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