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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启吕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5)启吕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新,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施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