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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玲与王希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玲,王希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玲,女,生于1962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希田,男,生于1959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砂款143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3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45674.3元及利息。2015年1月1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34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执字第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