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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申请执行人潘某乙。申请执行人潘某丙。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