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张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市运输总公司鸿图分公司。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分别24391.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