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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义凤与许章停、杨善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凤,许章停,杨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李义凤,农民。被申请人许章停,农民,(驾驶员)。被申请人杨善平,1968年1月13月日出生,居民。申请人李义凤与被申请人许章停、杨善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章停驾驶的杨善平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肖兴奎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许章停驾驶的杨善平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肖兴奎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50-1号申请人李义凤,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7610105272,农民,住灌云县南岗乡边庄村47号。被申请人许章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8804155299,农民,住灌云县南岗乡许相村六组10号(驾驶员)。被申请人杨善平,男,汉族,1968年1月1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6801130011,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盐河北路207号(车主)。申请人李义凤与被申请人杨善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善平所有的苏G×××××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肖兴奎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在本院保全期间申请人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李义凤撤销诉前保全。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善平所有的苏G×××××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三、解除对担保人肖兴奎所有的苏G×××××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赵海萍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