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三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和与蔡作余、蔡念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作余,蔡念庆,XX和,宋乃江,邵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作余,住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念庆,住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和,住滦县。原审被告:宋乃江,住滦县。原审被告:邵维春,住滦县。上诉人蔡作余、蔡念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作余、蔡念庆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作余、蔡念庆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作余、蔡念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上诉人蔡作余、蔡念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