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明,王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22号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0-12号(MOLENWERE10-12,1014BGAMSTERDAM,THENETTHERLANDS)。法定代表人:赛尔瓦托﹒玛拉格尼(SalvatoreMarragony),该公司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彻豪森(MargarethaCatharinaTheodoraMariaGerichhausen),该公司秘书和治理总监。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旭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旭明。被告:王求。本院在审理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B.V.)与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明、王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B.V.)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明、王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B.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冻结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明、王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房地权证桐开2011字第00016580号、桐国用(2011)第244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