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何润明与何润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润明,何润发,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润明,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胜杰,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润发,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负责人魏金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玉,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润明与被上诉人何润发、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杨田、法官孙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润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润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润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何润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何润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娜书记员施成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