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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贾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贾玉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张杰,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林,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杰诉被告贾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付完为止;如男方每次不按时支付,女方可起诉要求法院执行全部欠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按约定支付钱款,被告均推诿拒付,为此引发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张杰与贾玉林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5日,张杰与贾玉林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付完为止;如男方每次不按时支付,女方可起诉要求法院执行全部欠款”。后因贾玉林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引起争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男方每次不按时支付,女方可起诉要求法院执行全部欠款”按照正常理解,应为被告如不按约定的时间分次支付款项,原告可一次性要求被告支付所剩余款项。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款项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杰4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被告贾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