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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